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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易世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世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03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世昌,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浦北县。2014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世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世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19日,被告人易世昌窜至中山市小榄镇某路303房,盗走被害人钟某白金项链、金戒指等首饰一批(均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2.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易世昌窜至中山市阜沙镇某街出租屋6号房,撬锁进屋将被害人方某的华硕牌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未能核价)、人民币132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16年8月31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小榄镇某中学附近路段将被告人易世昌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易世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钟某、方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升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资料、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痕迹检验鉴定书》、中山市小榄镇价格认证中心及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复函、被害人方某提供的收款收据、手机通话清单、本院作出的(2014)中二法刑二初字第678号刑事判决书、中山市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陈某1、冯某、苏某、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易世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世昌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易世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世昌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世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世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易世昌退赔被害人钟某未能核价的白金项链、金戒指等首饰一批、被害人方某未能核价的华硕牌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现金1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甘 英人民陪审员  区养德人民陪审员  区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体贤黄碧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