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7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桑银福与王忠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银福,王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763-3号申请执行人桑银福,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忠生,男,1949年7月出生,汉族。桑银福与王忠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忠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王忠生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账户:62×××**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