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318号原告:张某,男,1942年5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马某,男,43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新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金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