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23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兵与犍为县金刚矸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犍为县金刚矸砖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23民初1180号原告:杨兵,男,生于1975年2月17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世林,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云,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犍为县金刚矸砖厂,注册号:511123000005776。负责人:尹正刚,该企业投资人。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塘坝乡红光村*组。原告杨兵与被告犍为县金刚矸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兵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犍为县金刚矸砖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2016年6月、7月、8月工资6,5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犍为县金刚矸砖厂职工,因犍为县金刚矸砖厂经营困难,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该厂同意由其债权人舒永顺和叶明祥进行自救而从事该厂生产经营,原告在这期间继续在该厂工作,但被告只给付了原告该段时间应得的部分工资,2017年1月23日原告向犍为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部分工资642元,犍为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付给原告2016年8月的工资642,但原告在(2017)川1123民初275号案件中没有主张本案主张的6,578元工资。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犍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犍劳人仲不(2017)6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诉来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犍为县金刚矸砖厂: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犍为县金刚矸砖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尹正刚,原告杨兵系犍为县金刚矸砖厂员工。因犍为县金刚矸砖厂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犍为县金刚矸砖厂的债权人在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协调参加下于2015年12月组成债权人委员会进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管理进行自救。2016年5月至9月,被告犍为县金刚矸砖厂同意债权人代表舒永顺、叶明祥继续在该企业进行自救从事生产经营,在此期间原告杨兵继续在犍为县金刚矸砖厂工作。2017年1月23日原告杨兵向犍为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642元工资,犍为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付给原告2016年8月的工资642。原告杨兵尚有2016年6月工资2,409元、7月工资3,827元、8月工资342元未发。另查明,原告杨兵于2017年6月13日向犍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同日通知原告杨兵不予受理。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被法院采信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犍为县金刚矸砖厂的工商登记信息、工资明细表、工资计提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犍为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2017)川112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证人钟福文和李明容的证言以及原告杨兵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云在庭审中的陈述等。本院认为,原告杨兵与被告犍为县金刚矸砖厂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杨兵在被告犍为县金刚矸砖厂处工作,被告犍为县金刚矸砖厂应按规定支付原告杨兵工资。原告杨兵诉请判决被告犍为县金刚矸砖厂支付2016年6月、7月、8月工资6,57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犍为县金刚矸砖厂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兵2016年6月、7月、8月的工资6,5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犍为县金刚矸砖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杰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