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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汉波、陈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汉波,陈波,谢芷懿,陈汉生,杜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申汉波,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陈波,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谢芷懿,女,198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陈汉生,男,193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杜元英,女,193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申汉波与被执行人陈波、谢芷懿、陈汉生、杜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汉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31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波、谢芷懿、陈汉生、杜元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波、谢芷懿、陈汉生、杜元英向申请执行人申汉波偿还���款1100000元及利息17999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6788元,承担本案受理费73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323元,以上款项共计1364453元。但被执行人陈波、谢芷懿、陈汉生、杜元英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波、谢芷懿、陈汉生、杜元英的银行存款13644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