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陈素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陈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9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某,女,1989年5月22日生,满族,该行员工,住兴城市钓鱼台街道学府雅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诉被告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00元,减半收取1575.0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付忠超人民陪审员 王金旭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甘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