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14号申请人舒振松与被执行人黄梦云与舒刚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振松,黄梦云,舒刚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14号申请执行人:舒振松,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舒振荣,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梦云,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舒刚贵,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振松与被执行人黄梦云、舒刚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梦云、舒刚贵确无财产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田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