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辖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声龙、广东省肇庆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声龙,广东省肇庆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肇庆市威铭电器有限公司,薛养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辖终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声龙,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肇庆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江滨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0340670K。法定代表人:谢肇荣。原审被告:肇庆市威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马安开发区天资工业园(梁洁玲地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677098732B。法定代表人:刘为民。原审被告:薛养弟,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吴声龙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肇庆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肇庆市威铭电器有限公司、薛养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31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声龙上诉称:广东省肇庆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威铭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对上诉人吴声龙无拘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吴声龙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广东省肇庆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审被告肇庆市威铭电器有限公司与原审原告广东省肇庆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贸易额度融资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原审原告广东省肇庆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肇庆市××州区,处于原审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杏花审判员 黎洁芳审判员 周向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超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