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章元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元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581号罪犯章元慧,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思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章元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原已交付)。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普中刑执字第307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348号、(2015)普中刑执字第351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一个月、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章元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章元慧���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元慧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 布 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龚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晓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