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茂君盗窃、非法侵入住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茂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311号罪犯周茂君,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金永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茂君犯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47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茂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4000元已上缴国库,未退赃。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罪犯周茂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退赃,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茂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