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利萱、徐其林等与薛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萱,徐其林,薛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951号原告:赵利萱,女,194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徐其林,男,194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喻磊,均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建华,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赵利萱、徐其林与被告薛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萱、徐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