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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利萱、徐其林等与薛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萱,徐其林,薛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951号原告:赵利萱,女,194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徐其林,男,194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喻磊,均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建华,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赵利萱、徐其林与被告薛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萱、徐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