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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姚祖基与曾爱国、刘白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祖基,曾爱国,刘白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565号原告:姚祖基,男,侗族,1952年12月1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被告:曾爱国,男,1969年6月2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户籍地铜仁市碧江区。被告:刘白林,男,45岁,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住万山区。原告姚祖基与被告曾爱国、刘白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姚祖基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祖基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525元,决定予以免交,已收取姚祖基的525元,退回姚祖基。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