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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志连、李绪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连,李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46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连,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李绪生,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王志连与李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469号王志连与李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永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