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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彦立与王俊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立,王俊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814号原告:王彦立,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告:王俊三,男,成年,汉族,住卫辉市。原告王彦立诉被告王俊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立撤回对被告王俊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