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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永忠与甄子荣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忠,甄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159号申请人:王永忠,男,194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甄子荣,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王永忠与甄子荣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振宏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吴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燕浩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