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南颟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口智力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颟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智力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初331号原告(反诉被告):海南颟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金茂中路1号半山花园海天阁802房。法定代表人:陈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涛,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亮,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海口智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中航大厦A座七楼)。法定代表人:李先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能,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海南颟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海口智力开发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3月23日,被告海口智力开发公司对原告海南颟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7年7月20日,海南颟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口智力开发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海南颟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口智力开发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海南颟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海口智力开发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97800元,减半收取98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海南颟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海口智力开发公司负担。rmo1sycreenzporewc审 判 长 袁卫衡审 判 员 陈杰林审 判 员 谭晓梅法官助理 王曼娜书 记 员 陆 云速 录 员 杨建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