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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磐石市龙丰食品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龙潭区顺达家庭农场、从俊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龙丰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区顺达家庭农场,从俊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399号原告:磐石市龙丰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磐石市朝阳山镇三棚村。法定代表人:管艳玲,经理。被告:吉林市龙潭区顺达家庭农场,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镇东村二社。被告:从俊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龙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顺达家庭农场、从俊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龙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磐石市龙丰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市龙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0.00元,全额退还磐石市龙丰食品有限公司。审 判 员  张怀国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人民陪审员  柳广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木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