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467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军,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14年9月19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家集大队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7年4月14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罚款1000元。4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6月27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7月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继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军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陈军(C1证被注销)驾驶号牌为皖D×××××的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淮河大道与国庆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陈军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60.8mg/l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即执勤交警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被告人陈军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由专业人员对其抽取了血样,后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经鉴定,被告人陈军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73.1mg/l00ml,大于80mg/l00ml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军的供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朝阳司鉴所(2017)法毒检字第305号检验报告书,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淮公(交)行罚决字(2017)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南市拘留所执行回执,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家集大队淮公交决字(2014)第34040427000354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军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军曾因饮酒驾驶被处罚,现又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应酌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