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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付某1与邱某、付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1,邱某,付某2,付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070号原告:付某1,男,194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女,63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是付喜太妻子。被告:付某2,男,42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付某3,女,39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1与被告邱某、付某2、付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1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国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