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宋佳婷与关永刚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佳婷,关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706号原告:宋佳婷,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关永刚,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宋佳婷与被告关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宋佳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佳婷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宋佳婷负担。审 判 员 孙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 欣书 记 员 夏晓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