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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宋佳婷与关永刚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佳婷,关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706号原告:宋佳婷,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关永刚,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宋佳婷与被告关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宋佳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佳婷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宋佳婷负担。审 判 员 孙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 欣书 记 员 夏晓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