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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8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伟、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伟,刘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1305号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罗定市罗城街道迎宾三路1号。负责人范石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志坚,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榃滨信用社职员。被告刘伟,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刘杰,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伟、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以与被告刘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陈乃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志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