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淑华与陈鲁浩、淮南市八公山兴兴豆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华,陈鲁浩,淮南市八公山兴兴豆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667号原告:陈淑华,女,196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玲,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甜,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陈鲁浩,男,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兴兴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豆腐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4760886A。法定代表人:陈鲁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淑华与被告陈鲁浩、淮南市八公山兴兴豆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陈淑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6元,减半收取计2458元,由原告陈淑华负担。审判员 李方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