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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正书与罗开书曹长海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书,曹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张正书,女,汉族,出生于1922年4月24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曹长海,男,汉族,出生于1948年12月30日,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正书与被执行人曹长海婚姻家庭(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正书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42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利莉审 判 员  袁永鸿代理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成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