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正书与罗开书曹长海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书,曹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张正书,女,汉族,出生于1922年4月24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曹长海,男,汉族,出生于1948年12月30日,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正书与被执行人曹长海婚姻家庭(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正书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42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利莉审 判 员 袁永鸿代理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成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