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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6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月霞诉付占军、付延斌、代照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霞,付占军,付延斌,代照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378号申请执行人王月霞,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付占军,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付延斌,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代照洋,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王月霞诉付占军、付延斌、代照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4348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付占军、付延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月霞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被告代照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月霞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占军、付延斌、代照洋名下银行存款1540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少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