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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金成林与海峰、乌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林,海峰,乌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720号原告:金成林,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海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乌兰,女,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原告金成林诉被告海峰、乌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金成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成林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成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61.25元,由原告金成林负担。审判员  金娜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