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金成林与海峰、乌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林,海峰,乌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720号原告:金成林,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海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乌兰,女,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原告金成林诉被告海峰、乌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金成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成林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成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61.25元,由原告金成林负担。审判员 金娜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