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邱勉堂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勉堂,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485号原告:邱勉堂,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铜鼓县。被告:王峰,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春铜鼓永宁镇江,原告邱勉堂(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峰(以下简称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勉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勉堂负担。审判员 涂绪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