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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段朝珍与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范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朝珍,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范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段朝珍,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传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范涛,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段朝珍与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范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范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段朝珍劳务费40731元及超期占用费2862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