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洪与洪建华、刘新民、刘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洪建华,刘新民,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洪,女,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洪建华,女,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新民,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洪与被执行人洪建华、刘新民、刘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洪建华、刘新民、刘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洪建华、刘新民有工资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