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熊朝勋与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朝勋,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414号原告:熊朝勋,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钟伟,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负责人:刘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朝勋诉被告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朝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朝勋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朝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00元,由原告熊朝勋承担。审判员 赵春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