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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有道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祁某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某,祁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57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某某(下称“有某某”),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诉讼代表人马玉林。被告人祁某,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青浦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7〕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有某某犯虚开发票罪、被告人祁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有某某的诉讼代表人马玉林、被告人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单位有某某在经营期间,公司实际经营人祁某为少缴税款,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受由他人提供的开票单位为上海蓓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钮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毅利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鸿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腾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秉晓贸易有限公司、付款单位为有某某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0份、《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1份。经鉴定,上述31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2,503,800元已计入有某某管理费用科目,减少申报应纳所得税额625,950元。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有某某的单位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有某某的诉讼代表人马玉林、被告人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有某某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工商登记资料,证人马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0份、《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1份,有某某记账凭证、明细分类账、管理费用明细账、电子缴款凭证,《上海有道2013年、2014年虚开票据应补税款汇总表》、纳税申报表等,《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中国民生银行账户明细,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沪金审财[2017]司会鉴字第S07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二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单位有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祁某作为有某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有某某、祁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祁某代表被告单位有某某向本院退出税款625,950元,并预交钱款认缴罚金。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有某某在无真实货物购销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金额累计25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祁某是有某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有某某及祁某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祁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应当认定有某某及祁某自首,祁某代表有某某退出全部税款并预交钱款认缴罚金,依法对有某某从轻处罚,对祁某减轻处罚。有某某及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祁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祁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三、被告单位上某某退出的税款应予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亦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