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殷执字第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瑜欣与被执行人张爱国增加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欣,张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殷执字第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瑜欣,女,200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钢三生活区。法定代理人韩凤芹(系申请人母亲),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钢。被执行人张爱国(系申请人父亲),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瑜欣与被执行人张爱国增加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瑜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殷民调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爱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爱国名下银行存款20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抒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