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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明学与马小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学,马小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325号原告:孙明学,男,1946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马小芹,女,40岁,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大街北端)田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学与被告马小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学于2017年0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小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明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友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松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