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明学与马小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学,马小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325号原告:孙明学,男,1946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马小芹,女,40岁,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大街北端)田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学与被告马小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学于2017年0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小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明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友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松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