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行审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市国和仓储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国和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227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天城大道778号,统一社区信用代码11500101008630912K。法定代表人:刘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彭逸群,环境监察支队稽查科科长。被申请人:重庆市国和仓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8149464XG,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1030号。法定代表人:程飞,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环罚字(2016)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2016年9月8日,万州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国和仓储有限公司牛屎滩码头仓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就已投入生产。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11月15日,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被申请人作出万环罚字(2016)43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2、罚款贰万伍仟元,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6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履��义务催告书,被申请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万环罚字(2016)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万环罚字(2016)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万环罚字(2016)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纲代理审���员孙家杰代理审判员 周维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