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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终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临江市森源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与张庆华、刘勇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江市森源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张庆华,刘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江市森源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滨江楼**号*单元***室。法定代表人:于成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维彦,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华,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临江市串城通化特色烧烤店厨师,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代理人:黄海言,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临江市。上诉人临江市森源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庆华、刘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17)吉0681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江市森源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临江市森源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临江市森源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临江市森源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迟吉岩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