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581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春蕊、李继垚、李治敏、何学琼与周佳伟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蕊,李继垚,李治敏,何学琼,周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杨春蕊,女,汉族,1975年6月生,住保山市隆阳区。申请执行人:李继垚,男,汉族,1995年11月生,住保山市隆阳区。申请执行人:李治敏,男,汉族,1943年11月生,住宜良县。申请执行人:何学琼,女,汉族,1949年11月生,住宜良县。被执行人:周佳伟,男,汉族,1990年1月生,住腾冲市。本院执行杨春蕊、李继垚、李治敏、何学琼与周佳伟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21485.6元,在执行过程中,周佳伟己履行人民币50000元,杨春蕊、李继垚、李治敏、何学琼己受偿,剩余余款人民币71485.6元,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周佳伟于2017年8月起每月25日以前支付杨春蕊、李继垚、李治敏、何学琼人民币30000元至本案剩余余款还清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存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