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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胡英礼、滑县高平农机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英礼,滑县高平农机厂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民终2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英礼,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康民,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高平农机厂,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高平镇高平集574号法定代表人:张艳丽,职务: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英礼因与被上诉人滑县高平农机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英礼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驳回原审原告诉请。事实和理由:双方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且已实际履行,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协议书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损害集体企业利益的后果和现象,其并无任何违约行为,原判认定为无效合同错误。滑县高平农机厂辩称,涉案租赁价格和期限侵害了答辩人的集体利益,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要求维持原判。滑县高平农机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滑县高平农机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为法人。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厂,厂址位于高平镇××街路南,北临孟高公路。该厂原有场地南北长130米、东西80米,厂房、机器设备、生产工具齐全,正常生产经营。被告的父亲胡石磊自1997年(左右)起至2015年秋去世期间任该厂的法定代表人。1998年之后该厂停工,没有给职工发放工资、交纳养老等保险,期间胡石磊一直主导负责该厂财物和公章的管理。2015年以前,张艳丽、胡新义等30余名职工联名举报,要求追究胡石磊、牛继轩、牟其国、肖套民侵占集体财产的法律责任。2016年4月,现任厂长张艳丽任职后,通过职工会议决议清理厂内财产,分别对占有原告场内土地、厂房、生产工具等财产的胡石磊的三个儿子胡英礼、胡英礼(实际占有人尚景田)、胡英士提起维权诉讼。在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胡英礼提供了一份原、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该协议载明:一、甲方(高平农机厂)同意将高平农机厂场地南北宽20米、东西长45米(有房7间)租赁给乙方(胡英礼)使用;二、甲方允许乙方在空地上搭建房屋,合同期满后空闲地上的建筑物所投资款项折抵地租。乙方每年再付现金3000元,一年一清;三、租赁期限为2014年3月15日至2046年3月15日;四、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甲方不得上涨租金。如果乙方再行扩建或改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五、乙方应按协议约定期限按时支付租金,如无故拒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六、如果协议履行期间,甲方违约,甲方自愿赔偿乙方违约金480000元;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下方落款处甲方为:高平农机厂并加盖有“河南省滑县高平农机厂”公章,乙方:胡英礼,日期2014年3月15日。在胡石磊任职期间,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本案涉及的《协议书》,也没有以其他方式告知职工。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原告系集体所有制企业,该企业所有的财产归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企业的决策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本案诉争《协议书》没有经过原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没有具体经办人签字,原告厂时任的法定代表人胡石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协议书约定的租赁期限和违约金的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综上,《协议书》形式上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内容也侵害了原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显属无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胡英礼负担。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协议书,虽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但鉴于签订协议时滑县高平农机厂厂长与上诉人胡英礼系父子,身份关系特殊,且从涉案协议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违约金等相关权利义务,存有损害集体利益之嫌,原审认定涉案协议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胡英礼二审提供工信局证明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涉案协议有效的事实,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胡英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胡英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金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