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1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与广州讷言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赖岗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广州讷言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赖岗培,陈玉嫔,丁雄军,刘桥华,丁南林,丁永志,丁金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926号之一原告: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中央商务区金融街1号A座4楼6号房。法定代表人:高志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青鹏、张俊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广州讷言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37号B603房。法定代表人:赖岗培。被告:赖岗培,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陈玉嫔,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丁雄军,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刘桥华,女,汉族,1985年1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告:丁南林,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告:丁永志,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被告:丁金香,女,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讷言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赖岗培、陈玉嫔、丁雄军、刘桥华、丁南林、丁永志、丁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桥华、丁南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桥华、丁南林的起诉。审 判 长 杨 洁审 判 员 顾 青人民陪审员 吴小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