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海宾与荣平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宾,荣平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08号原告:李海宾,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晶晶,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平只,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芳、刘丹,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宾与被告荣平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海宾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宾负担。审 判 长 魏志强审 判 员 张志霞人民陪审员 李东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卫法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