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西省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丽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丽文,简丽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肖晓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丽文,男,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简丽桃,女,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江西省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丽文、简丽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2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熊丽文、简丽桃归还申请人借款3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824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9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我院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时,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我院立即进行了查封,等候处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仍应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315.48万元及利息。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82执3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共计315.48万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