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宋益风与福建省龙岩市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益风,福建省龙岩市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562号原告:宋益风,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省龙岩市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南南路(三华宏泰大厦)五楼02单元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7630B。法定代表人:林颖,执行董事。原告宋益风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华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益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华建筑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益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华建筑公司支付宋益风工资及补贴合计186000元。事实和理由:宋益风从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9月止在三华建筑公司工作。2015年10月初,宋益风因个人原因经公司同意离职。2015年10月1日,双方就宋益风自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工作期间公司尚欠宋益风的工资及补贴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经确认,三华建筑公司尚欠宋益风工资及补贴共计196000元,并约定分期支付,三华建筑公司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结清。协议达成后,三华建筑公司仅支付宋益风10000元。宋益风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三华建筑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9月期间,宋益风在三华建筑公司工作,担任经理一职。经结算,三华建筑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向宋益风出具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三华建筑公司尚欠宋益风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补贴196000元,三华建筑公司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华建筑公司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协议书签订后,三华建筑公司向宋益风支付补贴10000元。宋益风经多次向三华建筑公司催讨尚欠补贴186000元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三华建筑公司尚欠宋益风工作期间的补贴186000元,有三华建筑公司出具的协议书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宋益风要求三华建筑公司支付尚欠补贴18600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三华建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福建省龙岩市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宋益风尚欠补贴18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被告福建省龙岩市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三  凤人民陪审员 余  亿  明人民陪审员 邱  宝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珺滢(代)附: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