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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6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与苏奋虎、苏俊霞、苏玉虎、岳永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苏奋虎,苏俊霞,苏玉虎,岳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住府谷县河滨路兴茂家园一楼。法定代表人:惠子恒,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慧春,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高峰,陕西忠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苏奋虎,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天化路。被执行人:苏俊霞(系苏奋虎之妻),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苏玉虎,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岳永霞,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奋虎、苏俊霞、苏玉虎、岳永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奋虎、苏俊霞、苏玉虎、岳永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80元、执行费7400元。2017年7月20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