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81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416号原告娄某某,女,生于1995年3月29日,汉族。被告牛某某,男,生于1988年7月25日,汉族。原告娄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娄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江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