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万晓磊与刁艳丽、李晓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晓磊,刁艳丽,李晓艳,青格勒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1687号原告万晓磊,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刁艳丽,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晓艳,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青格勒图,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蒙古族,档案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万晓磊诉被告刁艳丽、李晓艳、青格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万晓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刁艳丽、李晓艳、青格勒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晓磊诉称,被告刁艳丽、李晓艳于2015年4月22日从我处借款人民币69000元,约定于2015年7月22日还款,约定月息1380元,由被告青格勒图担保。到期后,三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刁艳丽、李晓艳共同偿还我69000元及利息,被告青格勒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刁艳丽、李晓艳、青格勒图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刁艳丽、李晓艳于2015年4月22日从原告万晓磊处借款人民币69000元,约定于2015年7月22日还款,约定到期不还款,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付息,由被告青格勒图担保,约定担保人承担无限期担保责任,即借款人还清借款后,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借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款欠条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刁艳丽、李晓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刁艳丽、李晓艳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9000元及利息。原告主张按月息2%计算利息,符合年利率24%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青格勒图为被告刁艳丽、李晓艳的借款担保,其与原告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约定的保证期限为借款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该笔借款届满之日为2015年7月22日,被告青格勒图的担保期限至2017年7月22日,被告青格勒图的保证期限未过,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刁艳丽、李晓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万晓磊借款人民币6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9000元,从2015年4月2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刁艳丽、李晓艳对上述给付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青格勒图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3元,由被告刁艳丽、李晓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河 日 伦审 判 员 布仁巴雅尔人民陪审员 牡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鞠 雪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