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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平凉市华实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彥锋与被申请人刘小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平凉市华实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彦锋,刘小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7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平凉市华实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东湖路(七里店清真寺对面)10号。法定代表人:贾炳富,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彦锋,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小军,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公路街2号,陇东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二楼。负责人:李多成,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平凉市华实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实运业公司”)、马彥锋因与被申请人刘小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平凉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终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实运业公司、马彥锋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大地财保平凉支公司为涉案车辆购买了车上人员险,且因半挂车属于一个整体,刘小军作为驾驶员在捆绑装运钢管时不惧从挂车上摔下,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机动车不仅在运行中算是使用,在装卸货物时也算是在使用,因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对车辆使用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人民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二审法院以本次事故中车辆仅为承载体、发生事故的主因非车辆因素为由判决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的规定,发生意外事故必须是由机动车的原因造成的,本案中,刘小军在捆绑钢管时从挂车上摔下受伤,是其提供劳务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并非因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申请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依据不足,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华实运业公司、马彥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凉市华实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彥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剑斌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