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贺志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志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616号原告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滨江三期15幢B2,组织机构代码:79476395-7。法定代表人钟文国,总经理。被告贺志豪,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原告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志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宏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