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诗洪诉张善财、张全荣劳务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诗洪,张善财,张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周诗洪,身份证号码511028196704043637被执行人:张善财,身份证号码511021196008041350被执行人:张全荣,身份证号码511021196305191363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内中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周诗洪申请执行张善财、张全荣劳务一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