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芳草湖伟程农资经销店一分店与苏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芳草湖伟程农资经销店一分店,苏玉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944号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伟程农资经销店一分店,注册号652323602057809,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芳草湖团结路芙蓉苑*栋*层*层*号。经营者:戴英山,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龙,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玉武,男,住新疆呼���壁县芳草湖。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伟程农资经销店一分店诉被告苏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伟程农资经销店一分店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伟程农资经销店一分店自愿撤回对被告苏玉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伟程农资经销店一分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伟程农资经销店一分店负担。审判员 沈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丹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