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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廖冲与洪琴、张成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冲,洪琴,张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238号申请人廖冲,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申请人洪琴,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张成涛,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廖冲与被执行人洪琴、张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人据以执行的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廖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