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廖冲与洪琴、张成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冲,洪琴,张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238号申请人廖冲,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申请人洪琴,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张成涛,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廖冲与被执行人洪琴、张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人据以执行的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廖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