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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督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卫才与吴巴图吉日嘎拉、胡福生督促支付令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卫才,吴巴图吉日嘎拉,胡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2221民督53号申请人刘卫才,男,36岁,汉族,个体。被申请人吴巴图吉日嘎拉,男,33岁,蒙古族,牧民。被申请人胡福生,男,33岁,蒙古族,牧民。申请人刘卫才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吴巴图吉日嘎拉、胡福生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396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卫才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巴图吉日嘎拉、胡福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卫才欠款14396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布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