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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王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红星西路119号。负责人刘思东,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虎,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02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偿还借款本金193041.64元及���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232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被执行人抵押于银行的房屋已被我院查封,待处置后可以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俊